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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有关规定,农业农村部对原《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》进行了修订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2009年发布的农业部第1149号公告同时废止。 目前,新版《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》已经开始施行。 按照《动物防疫法》要求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、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。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、卫生健康、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;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,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还要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,并依照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,采取相应的预防、控制措施。 《动物防疫法》明确,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、检测、检验检疫、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、屠宰、经营、隔离、运输等活动。 对违反《动物防疫法》规定,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、流行的,将依法从重给予处分、处罚。 附件: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: 牛海绵状脑病、高致病性禽流感、狂犬病、炭疽、布鲁氏菌病、弓形虫病、棘球蚴病、钩端螺旋体病、沙门氏菌病、牛结核病、日本血吸虫病、日本脑炎(流行性乙型脑炎)、猪链球菌Ⅱ型感染、旋毛虫病、囊尾蚴病、马鼻疽、李氏杆菌病、类鼻疽、片形吸虫病、鹦鹉热、Q热、利什曼原虫病、尼帕病毒性脑炎、华支睾吸虫病 编辑:星球君 (以上内容援引:宠业家官网) 【免责声明】:本网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或由会员发布,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动物星球网站赞同其观点,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,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、文字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,请读者仅作参考,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,本站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。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,请及时拨打电话02584233735,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。 |